天津港“8·12”爆炸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員傷亡、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,再次將我國城市發展所面臨的“化工圍城”困境推上風口浪尖。據工信部領導透露,天津爆炸事故發生后,各省紛紛上報搬遷改造項目計劃,全國約有一千多個化工企業需要搬遷改造。實際上,近年來我國部分化工園區由于基礎設施老化、環境污染嚴重、安全隱患突出等諸多問題,面臨被迫搬遷改造的局面。如何搬遷,怎樣改造?如何避免危險和污染大遷移?未來新建化工園區要避免重蹈覆轍,值得深思。
一、我國化工園區安全問題突出
隨著城市的發展,人口增多、城市規模擴大,改革開放后建設的以石化、化工等高危行業為主產業的化工園區,正在成為城市安全的危險源頭。
(一)化工廠與居民區混雜布局
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推進,城市不斷向周邊蔓延,不少八、九十年代原本處在城市邊緣的工業區已逐漸被城市包圍。目前,我國不少化工廠與居民區混雜在一起,被稱為“化工炸彈”。南京金陵石化距最近居民區約200米;青島麗東化工與最近居民區約600米;寧波鎮海煉化,兩萬多人口的生活區就在二三百米外……據《中國化工、石化項目環境風險大排查》的結果顯示,總投資約1萬億元的7555個化工、石化建設項目中,81%布設在江河水域、人口密集區等環境敏感區域,45%為重大風險源。
(二)地下管線隱患猶如“地雷”
化工園區的布局不僅僅指地面工業生產要素、生產活動以及生產組織的空間配置,還包括地下基礎設施的建設。然而我國化工布局“重地上輕地下”已成頑疾。近些年,全國僅媒體報道的地下管線事件,平均每天就有5.6起,輕者造成停水、停氣、斷電以及通訊中斷,重者引起危險氣體泄露、燃氣爆炸等傷亡事故。此外,80%的燃氣管道被占壓,管線超負荷運行,缺乏維護和監管,工業廢棄管道沒有進行有效的安全處置等問題突顯,地下管線正成為潛伏在化工園區地下的“地雷”,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。例如,早在2013年“11·22”青島事故,就是一輸油管道發生原油泄漏,管線漏油進入地下市政管網,并最終引起爆燃。
二、我國化工園區陷入困境原因分析
合理的化工園區布局應“以人為本”,以“功能性分工分區隔離”為建設原則,避免“生活生產混居”等有安全隱患的現象存在。然而,我國不少園區由于城市規劃的疏漏、執政理念的偏頗等,使得不合理的化工布局形成了“通向危險的第一道門”。
(一)重化工業布局混亂,折射“GDP”崇拜
近10年來,重化工業已成為各地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要手段。地方政府出于財政收入考慮、政績考核,愿意發展產值大、稅收高的重化工業,特別是在廣西、廣東、江蘇、遼寧等沿海省份尤為突出。如在東部沿海地區啟動上馬一個年產鋼千萬噸的項目,建成投產后將年新增工業產值520億元。更為重要的是,將產生1.5至5倍的巨大拉動效應,帶動與之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、上下游產業和生產性服務業等近200種相關產業的發展。因此,在“GDP”崇拜的影響下,有些地方政府明知道沒有合適的土地去建設重化工業,但仍不顧對當地環境、居民安全造成的負面影響,執意上馬項目。如在大連,僅石化工業園區就有雙島灣石化工業區、大孤山半島石化區、松木島化工園區、長興島精細化工區等。
(二)規劃內容隨意改動,易受利益集團左右
城市規劃作為未來一個時期指導化工園區健康發展的行動綱領,決定著園區的建設規模。然而,我國城市規劃內容經常改動,表現出很大的隨意性。如廈門PX(對二甲苯)化工項目所在的海滄區,早在1989年就規劃為臺商投資區的石化專區,并已經入駐了滌綸化纖、熱電廠等重污染企業。但在《廈門市城市總體規劃(2004-2020)》中,海滄南部又被定位為“城市次中心”,具有綜合性分區配套服務中心職能。城市化的觸角開始伸向原本不應住人的化工區,城市規劃內容隨意改變的現象亦出現于上海、南京、安慶等地。究其原因,這與規劃跟隨主政官員的赴任調離而變動、各利益相關集團的博弈不無關系。最終,規劃內容易受市場力量左右,該讓步時就讓步,極具“彈性”,喪失了其所應有的權威性和嚴肅性。
(三)制度執行力度不夠,多個環節形同虛設
在石化、冶金、煤礦等高危行業為主產業的工業區內,重大項目的規劃、立項、審批、建設、驗收、投產等每個環節,都應該有規范的程序并嚴格執行。而目前的問題:一是規劃環評多為“馬后炮”。對有潛在環境風險項目,規劃環評能為園區安全和可持續發展把關,應該是先進行環評,再上項目。2011年飽受爭議的大連福佳大化PX項目就是在投產之后才進行環評。二是后期投入不足。雖然國外新建的石化企業多是緊鄰生活區,但由于其用于環保及后期治理的投資占到總投資的2/3,因此PX項目對環境的負效應降到了最低,對居民的影響也很小,而我國2012年寧波鎮海PX項目,即使執行最嚴格的排放標準,環保投入也僅占投資總額的6.4%。三是監管力度不夠。當前,我國化工項目是由海洋局、環保局等多個部門審批、立項和監管。九龍治水,其結果就是無人治水,無人負責。
(四)法律法規保障缺失,官員問責“不給力”
沒有及時頒布相關的法律法規、規范標準,無法保證化工園區的科學規劃。一是法律制定較為滯后。我國現行的《城鄉規劃法》是2007年修改完成,其中對建設項目選址規則涉及較少。而日本早在1959年就制定了《工廠布局法》,明確要求對于工廠的選址等要進行嚴格限制,必須首先保護環境和周邊居民的安全。同時,日本對地下管線的管理也相當嚴格,如丙烯等化學氣體,從管理到運輸涉及到七項法律法規。二是缺少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?;@區的規劃理念和功能布局,都與周圍居民的安全和健康休戚相關。然而,公眾卻對園區的規劃建設缺乏基本的話語權,即便是參與到其中,也是有名無實,多是接受下隨機采訪,或填寫幾張調查問卷,結果嚴重缺乏信度和效度。三是缺乏嚴格的追責機制。對一些重大的可能不符合環評或者國家安全要求的化工項目,在成為既定事實后,相關部門只是做出罰款的決定,對于責任的認定也比較模糊,導致這種“低成本違規”愈演愈烈,企業有恃無恐,政府公信力下降。
三、未來新化工園區規劃建設的對策建議
建設好未來的新化工園區,必須堅持“規劃先行”,進行合理的布局,才能避免重蹈老化工區搬遷改造的覆轍。
(一)合理布局,告別“唯GDP”論
當前,《關于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工作的通知》已經頒布,其核心是淡化GDP主義,向綠色GDP轉變。在這一新的指揮棒下,工業經濟的發展將更加考慮環境的容忍度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。第一,從國家層面,加強宏觀引導,優化化工園區布局。特別是用“全國一盤棋”的意識強化沿海重化工業布局的全域思維,增強當前沿海各省市重化工業發展的協調性和合理性。避免出現各地盲目跟風、跑馬圈地、分布過多過散、無序發展等現象。第二,從區域層面,合理選擇園區的主導產業、塑造特色工業園區。各地區可結合自身的區位優勢、資源優勢、產業優勢和科技優勢,找準突破口,合理發展知識技術密集、物質資源消耗少、成長潛力大的新興產業。
(二)科學規劃,保持延續發展
一是實現園區科學選址。嚴格執行國家安全防護距離的標準,危險化學品運輸路線盡量避開人口密集區和水源保護區等敏感區域,減少安全環保隱患;園區選址應與城市未來發展空間相結合,避免出現本來建在偏遠地段的化工園區,幾年后又被城市擴容進去的現象等。二是以園區化的思路進行高危企業布局??山梃b日本重化工業主要集中在以大阪、神戶為中心的關西地區和以東京為中心的東部地區的發展模式,我國的高危企業也要走園區化、集聚式發展之路,園區內企業共享污水治理等環保配套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,園區對入園企業及時進行監督和管控。三是保持園區規劃的延續性。近年來,城市發展出現一系列“大拆大建”事件,說明城市發展思路在調整,而園區規劃中涉及的位置、功能和區域范圍等內容,極易因城市發展戰略和城市定位的改變而變化,堅持園區規劃的嚴肅性和一貫性顯得尤為困難。
(三)嚴格執行,加強監督力度
首先,嚴格執行環評制度。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時要對環境污染較為嚴重、安全隱患突出的項目嚴格把關,做好環境影響和風險評估,并將信息及時社會公布,加強政府決策的透明度。其次,加大環保、安全等后期投入?;@區的防控寧“過”勿“缺”,如韓國企業制定了高于政府規定6倍的安全管理標準,對有害氣體采取強化10倍的處理方式等。再次,建立多部門協調機制。嚴格項目審批、設計審核、安全審查及竣工驗收等關鍵環節,加強各部門間檢查監督機制,堵塞化工園區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漏洞。
(四)加強立法,明確政府權責
化工園區的安全規劃,需要法律法規的強力約束和推動。一是及時頒布相關的法規??山梃b日本的經驗,通過立法規范工廠選址等。二是明確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。完善涉及公眾利益的大型石化項目的決策程序、聽證制度和仲裁制度,并嚴格監督執行。三是建立健全嚴格的追責機制。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及項目建設相關人員的責任劃分、責任追究種類、責任追究處理等。只有這樣,才能杜絕悲劇的一再重演。